購物與退換貨政策 Shopping & Return Policy
歡迎您於右腳設計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網站購買商品或委託設計、印刷等相關服務。為保障雙方權益,請您於下單前詳細閱讀本政策。當您完成訂購、付款、上傳檔案或使用本網站提供之商品及服務時,即表示您已閱讀、瞭解並同意本政策之全部內容。
一、適用範圍
本政策適用於本網站提供之各項商品及服務,包括但不限於:印刷商品、客製化印刷、公版商品、平面設計服務、包月設計服務、網頁設計服務、線上詢價及其他由本公司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若個別商品另有說明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
二、訂單成立
您完成下列程序後,訂單始進入製作流程:完成商品或服務下單,提供製作所需資料或印刷檔案,完成付款或依約支付訂金,經本公司確認訂單內容。若因庫存不足、系統異常、價格錯誤、檔案不符合製作規範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,本公司保留取消、調整或重新確認訂單內容之權利。
三、完稿、檔案與校稿責任
客戶應自行確認所提供之文字、圖片、尺寸、數量、紙材、加工方式及其他印刷內容均正確無誤。如屬客戶自行完稿之案件,本公司將依客戶提供之檔案進行印製,不主動修改、校對或修正內容。請於送印前詳閱本公司公布之《完稿須知》,確認檔案符合印刷規範,以避免因檔案問題造成退件、交期延誤或印刷品質不佳。若訂單內容、檔案內容及檔案名稱不一致時,將依下列順序作為製作依據:訂單內容 > 檔案內容 > 檔案名稱。若由本公司提供設計服務,客戶於確認校稿後,即視為已確認最終設計內容。後續如因校稿內容(包括文字、尺寸、圖片、顏色、數量等)所產生之錯誤而需重新製作,將視為新案件另行計費。
四、印刷商品特性
印刷商品因製程、設備、紙材、油墨、加工方式及不同批次等因素,可能產生合理範圍內之差異,包括但不限於:色彩差異、紙張色澤差異、紙張厚度或重量差異(約 ±10%)、裁切誤差、加工誤差、印刷位置微幅偏移、印刷數量合理耗損(依商品不同約 5%~10%),上述情形均屬印刷製程之正常現象,不構成商品瑕疵,亦不得作為退貨、退款、補印或要求賠償之理由。不同電腦、手機、平板及其他顯示設備因螢幕設定、色域及亮度不同,畫面顯示與實際印刷成品可能存在合理色差,亦不屬商品瑕疵。
五、退換貨政策
(一)一般商品:未經客製化加工之一般商品,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相關規定辦理。若商品有瑕疵,請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與本公司聯繫,本公司將協助確認並依實際情況辦理退換貨。
(二)客製化商品:客製化商品係依消費者指定內容、尺寸、設計或其他個別需求製作,屬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十九條合理例外情形,不適用七日猶豫期。訂單一經確認製作,即無法任意取消、退貨或退款。
(三)可受理補印或退換貨之情形:如因本公司製作原因導致下列重大瑕疵,印刷污損,缺頁,裁切錯誤,加工錯誤,規格錯誤,數量明顯不足(超出合理耗損範圍),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重大製作瑕疵,請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拍照存證並通知本公司。經確認後,本公司將依實際情況免費補印、換貨或提供其他合理處理方式。
(四)不受理退換貨之情形:以下情況恕不受理退貨、退款或補印,客戶提供之檔案錯誤、校稿確認後之內容錯誤。色差、紙張紋理或紙材差異。合理裁切、公差或印刷耗損。商品已加工、修改或再次加工。因保存環境、潮濕、高溫或其他非製作因素造成之變形、波浪、氧化或泛黃。非本公司製作原因所造成之損壞以及超過受理期限提出申請。
六、配送與交貨
商品交期依各商品頁面、報價單或雙方約定為準。一般印刷商品製作時間約為三至七個工作天(不含配送及例假日時間),實際交期仍依商品種類及訂單內容而定。若因天然災害、疫情、交通中斷、物流延誤、政府措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交貨延遲,本公司將協助通知最新進度,但不因此負擔相關賠償責任。請您確認收件資訊及發票資訊正確無誤。如因資料填寫錯誤而導致重新配送,相關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。
七、智慧財產權與合法授權
客戶應保證其提供之文字、圖片、商標、Logo、AI 生成圖片、插圖、字型及其他素材,均已取得合法使用權,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肖像權、隱私權或其他權利。本公司不負責審查客戶提供素材之授權狀態。如因客戶提供之內容涉及侵權或違法,致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時,客戶應自行負擔所有法律責任,並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,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、訴訟費、和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。
八、責任限制
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,本公司因本政策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,以該筆訂單之實際交易金額為上限。本公司不負責因客戶自行提供錯誤資料、未依完稿規範製作、校稿疏失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因素所造成之損失。
九、政策修訂
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本政策之權利。修訂後之內容將公布於本網站,自公告日起生效,不另行個別通知,建議您於每次使用本網站前再次查閱最新內容。
十、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本政策之解釋、適用及因本政策所生之一切爭議,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。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,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